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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五必知”

添加时间:2023-11-01 16:06:06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一、评审范围
(一)土地使用权拟收回、已收回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用地;
(二)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三)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
(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的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评审时间
对符合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拟收储或已收储地块,要在出让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三、评审部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评审。
四、评审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即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创建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统称污染地块管理系统)账号。申请人通过污染地块管理系统提交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申请人承诺书、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2.受理
申请人提出评审申请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调查报告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初步技术要求,调查报告内容完整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报告有作假嫌疑、报告内容不完整等问题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组织评审
对符合评审要求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审;如需开展抽样检测鉴定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4.结果告知
经专家会审后,专家组综合形成评审意见。报告是否通过,包括3种情况:通过,无需修改;通过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复核方式;未通过,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于评审会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
评审结论为“通过”的,如需修改,申请人应当于评审结束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报告及时递交第三方专业机构,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按指定的复核方式组织对报告进行复核,出具专家复核意见表。经复核确认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将修改完善后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上传全国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将归档材料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抄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结论为“未通过”的,申请人需重新编制报告并上报评审。
5.监督检查
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对需要进入第二阶段调查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地块所在县(市、区)分局、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要在分配账号后,一并告知报告编制单位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采样分析工作计划中的采样方案(包括布点位置、采样深度设置、检测项目设置等)。报告编制单位在完成上传后,要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告知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复核并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上反馈意见。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现场采样前完成。
五、注意事项
1.严禁违规办证。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其它相关工作期间,申请人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规提前办理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开展抽测复核。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对已完成评审的调查报告开展抽测复核,对抽测复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地块,逐项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地块相关责任单位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3.严格追究责任。对现场检查、现场踏勘中发现地块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或者调查报告涉嫌数据弄虚作假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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